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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大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费用报销的规定

         发布者:211大队党政部         发布时间:2010/8/13 8:54:26        【字体: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队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费用”是指各部门、单位、项目开展工作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工程费、燃料动力费等生产性费用以及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
    本规定适用于大队企、事业部机关各部门及生产项目。
    一、报销原则
    (一)谁开支谁报销的原则。报销手续必须由开支经手人亲自办理,不允许代报代收、假签经办。
    (二)合法有效原则。费用报销凭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合法有效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假票据、过期票据报销。
    (三)真实可靠原则。费用报销凭据支出金额必须与实际支出金额一致,严禁虚开多报,虚报冒领。
    (四)双签审批原则。部门、单位、项目报销凭据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和大队主管领导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生产性费用
    按照“双签审批”原则,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基础上,部门、单位、项目所发生的生产性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领导、大队主管领导签字核准;5000元以上的,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大队长签字核准。
    (二)非生产性费用
    1、队级、副队级领导所发生非生产性费用由大队长签字核准。
    2、大队长所发生非生产性费用由党委书记签字核准。
    3、部门、单位、项目所发生非生产性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出租车票),由部门领导、大队主管领导签字核准。
    4、部门、单位、项目所发生非生产性费用(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出租车票)在1000元以上的,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大队长签字核准。
    5、部门、单位、项目所发生业务招待费、出租车票必须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大队长签字核准。
    6、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大队有关财务制度对报销的各类费用票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者有权不予报销。
    三、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分类整理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单。
    (二)部门领导、主管领导或大队长对报销凭证签字审批。
    (三)大队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大队有关财务制度对各类费用进行报销。
    四、报销时间
    1、一般情况下,各类费用的报销必须在费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费用发生后5个工作日。
    2、野外生产项目各类费用的报销按月进行,每月底报销一次。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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