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一一大队车辆管理使用调度规定
发布者:211大队党政部 发布时间:2010/9/6 11:14: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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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大队车辆管理使用调度规定
本规定是在结合大队当前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对原《二一一大队车辆管理制度》(2006年12月颁布)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其内容涉及车辆管理、车辆使用、车辆调度、车辆保养、驾驶员管理及违规与事故处理六个方面。
一、车辆管理
1、大队所有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统一归大队车辆统配中心调配和管理。
2、机动车辆按照车型和用途,分为大队公务用车和生产项目用车,并实行一车一岗制。
3、公务用车由中心直接调派。项目用车在项目开展期间由项目管理和调派,项目结束后由中心收回并予以封存。
4、节假日及非工作时间,公务车辆必须停入车库或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交回钥匙。
5、中心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调度和使用情况,及时核对出车服务的用途、时间、地点、里程和相应的油耗情况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二、车辆使用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
1、公务用车以保证大队领导的公务活动和市场开发工作正常进行为前提,尽量做到车辆的相对固定。一般情况下,队级领导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所管理部门(单位)申请用车。
2、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市内办事,有三人以上乘坐时方可酌情派车,否则不予派车。紧急情况、突发事件、财务提现或大宗购物的情况不在此列。
3、公务用车由中心驾驶员驾驶,严格按照中心主任签发的派车单出车。
4、严禁用车人以公务用车为名要求驾驶员或伙同驾驶员外出办私事,或办完公务后从事其他活动。否则,一经发现每人处10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5、派出车辆需按规定时间出发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返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用车人须及时向中心报告说明原因, 在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用车时间。
6、用车人应在接受用车服务前查看里程表当前读数,车辆返回后应再次核查,并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
7、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应尽量避免长时间停车等候。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出差、开会等,其间若无公交线路或交通不便时,中心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酌情派车接送。
(二)项目用车的使用
1、项目用车在未投入使用时由中心进行封存管理,交付项目后由项目单位具体管理和调度。
2、项目单位计划配备车辆时,应提前半个月向中心提交配车申请,说明所需车型和相关要求。中心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说明车型和驾驶员配备情况。
3、在征得中心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也可根据野外工作情况自行解决用车问题。
4、各项目在生产经营期间,可参照中心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
三、车辆调度
1、公务用车由中心主任总调度,主任出差时可委托他人代履其职,驾驶员须严格服从临时负责人的调度和安排。
2、驾驶员严格按派车单出车。若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与派车单不一致,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或更改行车路线,并督促用车人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特殊情况来不及开派车单的,事后应及时补办。
3、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须由其负责人提前一天向中心提出申请, 中心可根据用车情况统筹安排。一般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向中心提出用车请求。
4、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中心可对派车情况进行临时调整,必要时可取消已经派出的用车服务。驾驶员必须坚决服从,用车人务必积极配合。
5、车辆使用紧张时,中心将按照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优先调度、统筹安排。
6、危重病人、突发事件用车可优先安排。属于私人用车行为的,事后按照2元/车公里的标准补交费用。
四、车辆保养
1、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保养和日常清洗工作,随时保证车况良好,外表内室干净整洁。由于使用不当或检查维修不到位而造成的机件损坏,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2、车辆燃油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的制度。燃油采购须到中心指定的加油站,也可持加油卡加油。加油数量超过油箱容积时不予核销。
3、车辆维修保养应到中心指定的4S店或专业修理厂进行。车辆如需维修保养,驾驶员应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准后方可维修。一次性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时,必须用支票结算,并由中心或纪监审部派人协同前往。
4、野外项目用车维修,须到4S店或正规专业修理厂进行。如车辆发动机须大修、三保或更换总成部件,当费用超过1000元时须报请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
5、车辆在行使途中发生故障须要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时, 驾驶员应向中心主任报告,如确因无法取得联系可先行处理,事后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
6、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系统排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中心予以排除。
五、驾驶员管理
1、公务用车驾驶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大队机关核定的标准执行。
2、项目用车驾驶员在项目开展期间执行项目核定的工资待遇。项目结束后,相关待遇按照大队人事社保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公务用车驾驶员除执行出车任务外,必须保证上班时间在岗在位,24小时通信畅通,随叫随到并严格服从调度。长途出车回队后,应在半小时内向中心报告。
4、严禁公务用车驾驶员在周一至周五及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项目用车驾驶员的限酒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5、公务用车驾驶员若不服从调度、公车私用或者出车期间搁置用车人办私事,发现一次,中心将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以上违规累计达三次者,退回大队人事社保部。
6、出车服务要热情周到,做到为领导和群众服务一个样。如用车人反映驾驶员工作消极被动、态度恶劣、不按时出车或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经核实无误后,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收回其所驾车辆并调离中心。
7、项目用车驾驶员不服从调派或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项目辞退者,一律退回人事社保部。
8、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行车记录、油耗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该记录作为驾驶员工作日志的一部分,成为驾驶员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违规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借予他人使用而导致事故、损毁、失窃等,除保险公司的赔保金额外,其他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同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调离中心。
2、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先抢救伤患人员并在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中心报告协助处理事故。如属小事故,可先处理后报告。
3、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须向受伤当事人赔偿损失时,应及时办理保险理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4、由于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罚款的,其费用由驾驶员承担。